湖北官宣:产假再增60天,婚假可延长!

纵览 2021-11-26 13:01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湖北日报客户端等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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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子女照顾老人“护理假”做了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链接】

上海产假延长至158天

25日召开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六十天生育假。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浙江产假延长至158天

为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安徽产假延长至158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这意味着,安徽将沿用原来“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之规定,也就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再加60天,形成158天的产假。

江西增加15天婚假90天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

9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召开的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天上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条例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以上假期基本都处于全国较高水平。

重庆爸爸们也有育儿假了

据重庆发布官微消息,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的生育政策有哪些新变化?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黎藜介绍,《决定》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取消与三孩政策不适应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等进行了修改。

《决定》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精神,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意味着公民有权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三个子女。对于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体现了对这些特殊家庭的关怀。

《决定》进一步完善休假制度。对产假、护理假均作了适当延长,并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休假。

“与之前法规相比,以前只有女职工可以休育儿假,《决定》则规定夫妻双方都可以休育儿假。”黎藜介绍,《决定》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更为灵活和人性化。

青海妈妈产假调整为188天

11月24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生育假,那青海省内依法生育三孩子的妈妈们享受到的产假就是188天,居全国中等水平。此外,《条例》特别增加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青海妈妈依法生育享受188天产假 鼓励用人单位给“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生育假,那青海省内依法生育三孩子的妈妈们享受到的产假就是188天,居全国中等水平。此外,《条例》特别增加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四川、贵州“育儿假”夫妻每年各十天

9月2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除此之外,此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还包括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内容。

9月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条例》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了“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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